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