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业主组织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其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