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十六条有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行管理或者根据业主共同决定实施自主管理。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单幢或者部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在其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