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报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文本上加盖备案印章并出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的书面备案证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表决结果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询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