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擅自攀折、采挖苗木或者损害绿化植被;

(三)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