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机关的办公区域,以及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禁止饲养犬只。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