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推动将养犬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法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养犬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服务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