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动态监督、联合执法等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群众做好犬只疫病防控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