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犬、警犬、搜救犬等特种犬只以及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