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