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害孤独症儿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