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新建或者利用已有符合条件的康复、医疗、儿童福利等机构,开展公益性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重点推进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的公办医疗机构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公办医疗机构通过与符合条件的托育、学前教育、儿童福利等机构合作服务的方式,满足0—6岁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扩大康复服务供给。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