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暴雨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暴雨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实施和培训解读工作。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将相关内容纳入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等综合性应急预案。暴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暴雨灾害应急预案适时修改。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