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