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金融、通信、生活缴费等与居家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应当指导、帮助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办理业务,并保留人工服务、现金支付等线下办理渠道。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