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等情况,完善助餐服务网络,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助餐服务。农村地区可以依托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等设立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