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已建成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居住区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的,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推进配置。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