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单体建筑使用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就近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居住区项目分期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