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广州早茶传统店的评价认证。评价认证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参评者收取任何费用,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被认证为广州早茶传统店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颁发证书,授予牌匾。

广州早茶传统店应当保障供有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的早茶食品。广州早茶传统店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广州早茶传统店评价认证。未经评价认证不得擅自标注或者宣传为广州早茶传统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