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市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等制定广州早茶食品名单、食品用料指引、食品制作工艺指引以及体现早茶文化特色的经营服务规范等,并给予经费支持。
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等依法注册商标、统一标识或者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加强公共品牌宣传与保护,推动广州早茶食品制作工艺、服务经营模式、传播推广方式等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市场创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