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结算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不具备用水计量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缴纳水费;(二)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不得在农村供水工程连接取水设施设备,不得转供水、改变供水用途或者未经计量用水;(三)不得将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