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优先满足生活用水需要;

(二)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定期巡查供水水源和开展水质检测,及时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三)制定本单位具体供水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供水应急物资,定期开展供水应急演练;

(四)加强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管理和培训;

(五)保障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提供便捷、高效的水费查询和结算服务;

(七)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八)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