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三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更新、道路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制定三线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线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参与年度整治计划编制,并根据年度整治计划推进三线整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