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三线运营企业负责三线的日常维护,保障三线安全运行,开展下列工作:
(一)建立三线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二)对三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三线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自行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三线主管部门报告;
(三)编制三线应急预案,报三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及时清理废旧无用的三线,修缮或者迁移不符合建设标准的线杆,维修或者更换破损严重的设备箱体等;
(五)宣传三线安全和保护知识;
(六)及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沟通协调三线管理与维护工作开展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