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三线建设单位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工作:

(一)施工前对施工区域管线进行调查,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管线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既有管线;

(二)与道路同步施工时,会同道路建设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

(三)施工前编制施工地段既有管线保护方案,报送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邻管线安全;

(四)施工前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既有管线交底和监护工作;

(五)组织三线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