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三线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迁改三线应当按照规划的三线位置及空间通道建设,不得擅自穿越、切割规划用地;
(二)主干道三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
(三)沿道路建设的三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四)在三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三线标识;
(五)附属设施的设置与城乡景观相协调;
(六)除特殊规定外,通信线、广播电视线应当合并建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