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