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