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