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