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