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