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