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