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