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