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