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落实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履行经营者义务,承担承运人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鼓励使用《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示范文本;
(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开展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培训;
(三)保证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条件,通过安排替班驾驶员、免收驾驶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办法,减轻驾驶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员身体、心理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四)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条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利用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动态监控车辆安全行驶情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督促出租汽车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协助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检查,及时履行处理决定;
(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乘车服务优惠不得损害或者变相损害驾驶员权益;
(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并在实施之日的七日前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个体巡游车经营者委托有条件的巡游车经营者开展继续教育、动态监控、投诉处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