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发挥所在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联系社区的有关部门等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带头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