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负责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