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和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