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