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定点投放制度。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人。物业服务人、垃圾分类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

物业服务人、垃圾分类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要求投放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