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物业费支付情况。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