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报送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转送相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