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物业服务合同;(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六)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使用;(七)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