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使用;

(七)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