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移交有关档案资料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建立、保管相关档案资料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不移交有关档案资料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