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