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