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违反规定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违法出售、出租一个车位、车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处分情况或者公布情况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出售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车库,造成车位、车库空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空置数量对每个空置的车位、车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