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比例设立应急备用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以从应急备用金中直接拨付:

(一)消防、排水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严重故障的;

(二)电梯因故障停止运行,或者经检验、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较大面积建筑幕墙、外墙墙面以及建筑附属构件脱落或者有脱落危险的;

(四)屋顶、露台、外墙严重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

(五)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工程结算和应急备用金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并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